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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总 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

严密、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 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应建立由系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命题教师,确定监考人员,考场编排、试卷打印、装订,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思想准备和实施准备工作。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第四条 在校学生成绩是学校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检验在校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能力结构的重要环节。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五条 列入学院课程改革计划的课程,要制定新的考核方法,新考核方法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改进、完善。凡经教务部门批准的,因课程改革需要而制订的新的考核方案可以不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学期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核工作于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须于考试周前一周进行完毕,由各系具体负责。

第八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级的门数。

第九条 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60%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20%,作业20%,课堂表现20%。因正当原因而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十条 考试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40%平时成绩教师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出:出勤10%,作业10%,课堂表现5%,期中考试成绩15%,因正当原因而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内容包括实验技能考试时,凡实验实训未列为单独考核成绩的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在平时成绩中应占50%。

第十二条 凡实习、实验、 实训等教学计划列入的单独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其成绩单独列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含考试舞弊)学生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按教务处公布的补考时间按时参加补考。经批准缓考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参加总评成绩登记;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第二次补考”字样;补考旷考的,以缺补考论处,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以补考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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