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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关于开展我院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2]5号)精神,现将我院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2012年5月15日前(含15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我院在编专任教师或在我院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的聘用专任教师(具体详见附件一)。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调进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进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取消其中第七条乙型肝炎检查项目),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聘进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人事档案还必须在我院或者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方可参加认定。

三、认定程序及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四、工作要求及说明

(一)教师资格认定是依法治教、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文件内容及时传达给本单位职工,督促本单位没有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及时申请教师资格,协助做好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教师今年必须参加认定,按要求及时上交各种申请材料(需上交的材料详见附件三)。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环节,也是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渠道。除政策规定免测的教师外,其他参加认定的教师均需参加教学能力测试。人事处将按照工作安排表组织文科、理科两个测评小组对所有参加测试的老师进行教学能力测试(测试的办法、标准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四、附件五),并做好测试的记录工作。

(三)申请认定的教师需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要求进行学历或学位证书鉴定(具体要求见附件六,我院教师可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办理),聘用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认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2012年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人员须缴纳教师资格考试费240元。

联 系 人: 陈嘉怡 梁欢

联系电话:23306100、23306010

联系地点:行政楼B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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